- 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
-
一、因辦理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之設計圖說之審查及完工後審驗,委請相
關人員進行相關審查等作業,所費時間、人力甚鉅,為使相關費用之收取有所依
據,明定收取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之行政規費項目及數額。
二、為落實網路服務發展,鼓勵起造人於建築物建置電纜寬頻或光纜之電信設備,爰
於第二項明定申請人將規劃於建築物內之電纜窄頻、電纜寬頻及光纜之設計圖說
得一併申請審查,取電纜窄頻審僅收查費,分別申請審查時,分別收取審查費。
三、起造人於建築物內單獨設置電纜寬頻或光纜配線時,其申請審驗均有相對應之收
費標準,但對於住商(辦)混合大樓電信設備之設置,將因樓層之用途,而有不
同之設計,為減少該類申請審驗產生之收費爭議,爰於第三項明定僅收取收費較
高之審驗費。
四、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設計圖說於開工前應先經審查,而審查後之建築
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如因建築物樓層數或變更建築物用途或電信室位置與設計
圖說不在同一樓層而變更設計,而重新申請設計圖說審查,因先前已審查過且僅
變更部分空間,可減少相關人力負擔,爰於第四項明定僅收取依收費金額百分之
八十之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