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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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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電信工程業執照之核發、換發或補發,每張收取證照費九百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
因核發、換發或補發電信工程業執照,而辦理審查等相關作業,為使相關費用之收取
有所依據,明定收取登記為電信工程業之行政規費項目及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