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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檔案及政府資訊申請應用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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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人或代理人有違反前二點所列之情事者,本會得即時制止並記錄
    之;如情節重大者,得廢止許可,並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