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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檔案及政府資訊申請應用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二、申請檔案資訊應用者,應填具本會檔案及政府資訊申請應用書(以下
    簡稱申請書,如附件一),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委託他人辦理者應
    另填具本會檔案及政府資訊申請應用委任書(如附件二)。
    前項申請書得以申請人或代理人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