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對於檔案申請應用,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准駁決 定函附審核表(如附件三)通知申請人。 本會對於檔案以外之政府資訊申請應用,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 日內,以准駁決定函附審核表(如附件三)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 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