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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檔案及政府資訊申請應用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三、本會對於檔案申請應用,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准駁決
    定函附審核表(如附件三)通知申請人。
    本會對於檔案以外之政府資訊申請應用,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
    日內,以准駁決定函附審核表(如附件三)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
    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