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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檔案及政府資訊申請應用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四、申請檔案資訊應用之方式不符相關規定或要件不備,經本會通知補正
    者,申請人應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