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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檔案及政府資訊申請應用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五、申請檔案資訊應用,本會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原件經電子儲存者,
    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但釋明有必要且經本會同意者,得提
    供原件應用,由本會業務單位承辦人員陪同,並設簿登記,以利查考
    。
    檔案資訊應用,如涉及智慧財產權事項者,應依據智慧財產權之相關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