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檔案資訊應用,本會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原件經電子儲存者, 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但釋明有必要且經本會同意者,得提 供原件應用,由本會業務單位承辦人員陪同,並設簿登記,以利查考 。 檔案資訊應用,如涉及智慧財產權事項者,應依據智慧財產權之相關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