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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檔案及政府資訊申請應用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六、申請檔案資訊應用,如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
    或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者,應予拒絕;其內容有
    部分屬限制應用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