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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檔案及政府資訊申請應用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七、申請人至本會或指定檔案資訊應用之處所時,應出示本會核准函、同
    意提供應用審核表及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後
    ,始得進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