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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檔案及政府資訊申請應用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八、申請人進入本會或指定檔案資訊應用之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其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禁止使用墨水、修正液、原子筆等易塗損檔案資訊之工具,如欲使
      用電腦設備,應經本會許可。
(三)不得損毀檔案資訊及破壞環境整潔。
(四)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會內部網路系統。
(五)不得破壞本會提供檔案資訊應用之器材設備。
(六)不得有其他不符檔案資訊應用目的之行為。
    申請人不得將檔案資訊攜出該處所,並應於本會當日下班時間前歸還
    。申請人欲暫離或歸還檔案資訊時,應經本會業務單位承辦人員點收
    無訛或確認登出應用系統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