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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檔案及政府資訊申請應用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九、申請檔案資訊應用時,申請人應保持檔案資訊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資訊。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資訊。
(三)侵入或竊取本會內部資訊系統或檔案資訊。
(四)以他法破壞或變更檔案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