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申請檔案資訊應用時,申請人應保持檔案資訊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資訊。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資訊。 (三)侵入或竊取本會內部資訊系統或檔案資訊。 (四)以他法破壞或變更檔案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