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下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九項 規定訂定之。
一、本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依廣播電視法經營之廣播電視事業,其電臺之設置及管 理,適用本法之規定。 二、將公眾電信網路之監理概念納入,明定訂定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