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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第 18 條
社區性及區域性廣播事業不適用本章所定資通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檢討修訂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考量目前無線廣播事業有不同規模及其資安風險,為階段性導入資通安全防護,參照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先行排除較小規模業者之適用,並授權
主管機關得視必要情形予以修訂,爰訂定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