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性及區域性廣播事業不適用本章所定資通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檢討修訂之。
考量目前無線廣播事業有不同規模及其資安風險,為階段性導入資通安全防護,參照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先行排除較小規模業者之適用,並授權 主管機關得視必要情形予以修訂,爰訂定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