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危害國家安全疑慮之人員,經國家安全或資通安全有關機關知會主管機 關,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應依主管機關通知,禁止該人員進入電臺機房。
參照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八十三條之四條規定,增訂本條明定具危害國家安全疑 慮之人員不得進入電臺機房,以防止無線廣播、電視事業重要之基礎設施遭受入侵或 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