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書表,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並公 告之。 本法施行前既設之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如無異動,得繼續使用至電臺執照 有效期間屆滿;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電臺仍須繼續使用者,應檢具發射機 自評紀錄表報主管機關審核,經核准後換發電臺執照。
一、第一項明定相關書表內容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公告。 二、第二項規定本法與依電信法架設電臺之過渡條款,使既有電臺擁有者有所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