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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第 4 條
無線廣播電臺之天線鐵塔設置位置不得違反主管機關公告或指定之廣播服
務區。
二以上之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與其他無線廣播、無線電視或通信之電臺
使用同一共同鐵塔或同一共同基地場所,無線廣播電臺並使用指向性天線
,經主管機關評估無干擾之虞,未偏離原主要服務區域,且未於前項公告
限制設置地點者,其電臺天線鐵塔得設置於距離廣播服務區界限外三公里
內,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乙、丙類調頻廣播電臺得在不干擾其他既設合法電臺下,於主管機關指定
之廣播服務區內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同頻轉播站。
前條第一項申請如涉及天線鐵塔新設及異動,主管機關核發設置核准證明
時,應副知設置地點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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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本條明定電臺設置時應遵循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