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所載事項變更,非屬前條規定之事項者,設 置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如有遺失或毀損致不堪用者,設置者應即報 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補發。 依前二項規定換發、補發之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其有效期間與 原效期同。
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內所載事項變更、遺失或毀損時,其申請換發、補發程 序於本條明定之,以茲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