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 四項及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二、依據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互連係指電信事業為使其用戶與他電信事業之用 戶通信或接取其他電信事業所提供之服務,所為之網路連結。由於互連之提供實 質上含括電信事業間之網路連結、網路元件接取與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等, 相互密切相關,爰本辦法以互連統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