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
四項及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二、依據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互連係指電信事業為使其用戶與他電信事業之用
    戶通信或接取其他電信事業所提供之服務,所為之網路連結。由於互連之提供實
    質上含括電信事業間之網路連結、網路元件接取與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等,
    相互密切相關,爰本辦法以互連統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