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顯著地位者應依序採用主管機關所定技術規範、國家標準、國際標準 或既有電信設備之互連條件,作為信號、傳輸、同步及訊務量或必要之訊 務資料交換等功能建置之依據。 無前項依據可資遵循時,得由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間協商辦理。
明定互連時應遵循之技術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