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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12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依序採用主管機關所定技術規範、國家標準、國際標準
或既有電信設備之互連條件,作為信號、傳輸、同步及訊務量或必要之訊
務資料交換等功能建置之依據。
無前項依據可資遵循時,得由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間協商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明定互連時應遵循之技術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