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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13 條
互連相關費用包括互連建立費、接續費、轉接接續費、鏈路費或其他設備
租金、其他輔助費等。
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互連時費用之歸屬,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接續費、鏈路費由通信費歸屬之一方負擔。但互連業者間對鏈路費之
    負擔另有協議者,依其協議辦理。
二、轉接接續費由致生轉接原因者負擔;其無致生轉接原因者,由相關電
    信事業協議之。
三、其他費用由要求互連而造成他方成本增加之一方負擔。
二電信網路間之語音話務量超過其直接互連電路或頻寬之承載量者,其需
經由其他電信網路轉接該溢流所生之轉接接續費,由相關電信事業協議之
,不適用前項第二款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一、第一項、第二項明定互連費用之歸屬原則。
二、依據第二條第七款轉接接續費之定義,係指電信網路一部或全部未直接互連所衍
    生之轉接接續費。對於原本已有直接互連,因話務增加造成溢流而致生之轉接接
    續費,應由業者間協商訂之,不適用前項第二款之規定,爰明定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