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17 條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申請裁決者,任一方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佐證文
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裁決,並應將申請書副本送達他方當事人。
前項申請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之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應受裁決事項之聲明及理由。
四、開始協商日期及協商過程。
五、協商已達成及未達成之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市場顯著地位者對於他電信事業提出或修改互連協商,於三個月內無法達成協議,任
一方得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裁決,爰明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裁決應檢送之
申請書及相關佐證文件,並副知他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