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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19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裁決事項,得限期命各方當事人提出書面說明;當事人拒
絕提出或逾期未提出者,主管機關得逕依申請裁決當事人所提資料及職權
調查所得資料裁決之。
主管機關為辦理裁決事項,得命各方當事人限期提供相關資料或通知其到
場陳述意見,並就事件有關事實為必要之調查。
裁決事項有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裁決事項有關之其他
行政機關、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裁決會議,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明定主管機關辦理互連裁決事項時,得命當事人提供資料,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專家
或利害關係人等列席裁決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