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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20 條
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裁決書,必要時得延長
一個月,並通知各方當事人。
前項期間,於依第十八條規定命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依命補正
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裁決書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之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裁決主文。
四、事實。
五、理由。
六、年、月、日。
七、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
    機關。
主管機關得視裁決案件之協商狀況,為一部或全部裁決,或裁決暫行方案
。
第三項裁決書應於作成後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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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明定主管機關作成裁決書之期間及應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