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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3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於公司網站公開下列必要互連資訊:
一、互連請求之作業流程(含程序、處理時間等)、申請書表及所需文件
    。
二、可供介接之網路介面規範、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技術概要
    說明。
三、費率。
四、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核准公開之參考協議範本。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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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一、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公
    開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所需之必要資訊、條件、程序及
    費用,並授權訂定必要資訊之辦法,爰明定市場顯著地位者應公開之互連資訊種
    類、範圍及公開方式。
二、市場顯著地位者依第一款公開之作業流程,其程序應詳實明確,評估之作業時間
    應合理,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範之公平及合理原則,並不得為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