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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4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於他電信事業合理請求下,應提供之互連資訊範圍至少包
含:
一、互連架構。
二、互連設備介面、協定、總容量及剩餘容量。
三、機房位置及可供設備共置之空間。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應提供之資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一、依據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電信事業於他電信事業合理請求下,應適當提供
    他電信事業有助於互連協商之資訊。
二、鑒於市場顯著地位者通常擁有大規模之既設電信網路基礎設施,為強化其互連協
    商之資訊揭露義務,本條明定互連資訊請求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