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顯著地位者於他電信事業合理請求下,應提供之互連資訊範圍至少包 含: 一、互連架構。 二、互連設備介面、協定、總容量及剩餘容量。 三、機房位置及可供設備共置之空間。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應提供之資訊。
一、依據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電信事業於他電信事業合理請求下,應適當提供 他電信事業有助於互連協商之資訊。 二、鑒於市場顯著地位者通常擁有大規模之既設電信網路基礎設施,為強化其互連協 商之資訊揭露義務,本條明定互連資訊請求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