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顯著地位者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訂定之參考協議範本,至少應包括前條 第二項所列之事項。
一、本條明定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要求訂定參考協議範本者,其範本內 容應包含前條第二項所列之項目。 二、市場顯著地位者訂定之參考協議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准公開者,其與他電信事業簽 訂之互連協議書內容,即應遵循該參考協議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