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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7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時,應於任一技術可行點設置網路介接點。
市場顯著地位者經評估技術可行性,遇有無法設置網路介接點之情事,應
以書面向提出互連要求之一方說明理由,並另提供其他替代網路介接點之
資訊。
下列網路介接點為技術可行點:
一、市內交換機。
二、市內彙接交換機。
三、長途交換機。
四、國際交換機。
五、專用彙接交換機。
六、信號轉送點。
七、交換中心之交接點
八、其他已有前例之網路介接點。
評估技術可行性,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應考慮互連有無損害電信網路安全性或可靠性之虞。
二、不得以空間、場所及經濟性因素作為技術不可行之理由。
市場顯著地位者得依其他電信事業之要求,於第三項所列技術可行點以外
設置網路介接點,並應按成本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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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一、第一項明定市場顯著地位者應於技術可行點提供網路介接點;第二項規範如有無
    法設置之情事則應提出書面理由向要求一方說明並提供其他替代資訊,以避免市
    場顯著地位者不當拒絕互連之請求。
二、第三項明定技術可行點。
三、第四項明定技術可行性之評估原則。
四、第五項明定市場顯著地位者得應其他電信事業之要求,於第三項所列之技術可行
    點以外設置網路介接點,並應按成本計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