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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9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介接點設備容量及互連傳輸電路應
足以完成良好之通信品質及通信流量。
國內發信用戶撥打國內受信用戶之語音服務,除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受信用
戶使用國際漫遊服務者外,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間之發信或轉接
不得經由境外電信網路。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一、第一項明定網路介接點應具有足以完成良好之通信品質及通信流量。
二、為保障國內發話國內受話之通信品質,同時避免詐騙集團藉境外通信竄改發話號
    碼,於第二項明文規範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間之話務不得繞出國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