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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相關圖表:
第 10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將成本、資產及收入依前條規定分類後,應按下列順序及
原則執行歸屬:
一、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服務。
二、可間接歸屬者應按其動因歸屬至各種電信服務。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按已分攤成本法歸屬至各種電信服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明定成本、資產及收入按性質分為三類後,每類項目明確的歸屬原則。其中,第三款
已分攤成本法係指按可直接歸屬成本與可間接歸屬成本歸屬後之累計成本比例分攤之
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