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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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規定係提供分攤會計的方法論。執行分攤會計時,電信服務之成本、資產收
入通常無法直接歸屬至各特定電信服務,故須先歸屬至構成電信服務相關之營運
作業活動,並以該營運作業活動為池庫來蒐集相關資料,再按該營運作業活動(
池庫)之動因歸屬至各種電信服務。
二、動因係指因果關係之分攤基礎,包括設備被使用時間之長短(例如:根據使用時
間之長短將機器設備折舊費用分攤於各活動)、員工人數之多寡、房屋面積大小
、實際材料使用費大小(例如:根據實際材料使用費將材料採購、存控管理等費
用,分攤於各活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