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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相關圖表:
第 11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執行前條歸屬時,應依下列步驟與方法從事可間接歸屬者
之動因分析及相關資料彙集:
一、應先分析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本、資產及收入項目與相關營運作業活
    動之關聯性,再檢視各項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與各種電信服務間之關聯
    性,以確定其動因。
二、依前款所確認之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設立池庫蒐集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
    本、資產及收入資料,並按營運作業活動動因分攤至各種電信服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一、本條規定係提供分攤會計的方法論。執行分攤會計時,電信服務之成本、資產收
    入通常無法直接歸屬至各特定電信服務,故須先歸屬至構成電信服務相關之營運
    作業活動,並以該營運作業活動為池庫來蒐集相關資料,再按該營運作業活動(
    池庫)之動因歸屬至各種電信服務。
二、動因係指因果關係之分攤基礎,包括設備被使用時間之長短(例如:根據使用時
    間之長短將機器設備折舊費用分攤於各活動)、員工人數之多寡、房屋面積大小
    、實際材料使用費大小(例如:根據實際材料使用費將材料採購、存控管理等費
    用,分攤於各活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