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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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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支援功能項目應細分為網路管理、電力、物料管理、帳務處理、客戶服務
、行銷、佣金或代理費、安裝與設定、產品開發及其他支援功能等項目。
無法歸屬至前段項目者,應設立與其相關之支援功能項目。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本條係根據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支援功能成本池庫之定義,例舉支援功能成本池庫
細分之基本項目,為增加市場顯著地位者使用之彈性,市場顯著地位者須視實際作業
情況或認為條文所列項目不敷使用時,應再設立額外之細分項目。例如:為支援網路
服務,所提供之網路設計、話務品管、電路調度及材料採購、檢驗、管控及車輛管理
等作業成本,可視需要按作業性質設立池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