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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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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一般管理功能項目應細分為執行與規劃、採購、財務與會計、資訊科技、
研究發展、管制事項及其他一般管理功能等項目。無法歸屬至前段項目者
,應設立與其相關之一般管理功能項目。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本條係根據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一般管理功能成本池庫之定義,例舉一般管理功能
成本池庫細分之基本項目,為增加市場顯著地位者使用之彈性,市場顯著地位者須視
實際作業情況或認為條文所列項目不敷使用時,應再設立額外之細分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