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成本應先依實際使用情形,歸屬至各市場顯著地位者內部發生或受益 單位,並依據發生或受益單位所從事營運作業活動之功能,將該成本按第 十三條至第十七條規定執行歸屬。 成本蒐集程序須從事多層次細部成本蒐集者,各項細部成本蒐集程序亦應 依本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明定成本歸屬至各類成本池庫之一般性原則,可適用於各項分類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