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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相關圖表:
第 18 條
各項成本應先依實際使用情形,歸屬至各市場顯著地位者內部發生或受益
單位,並依據發生或受益單位所從事營運作業活動之功能,將該成本按第
十三條至第十七條規定執行歸屬。
成本蒐集程序須從事多層次細部成本蒐集者,各項細部成本蒐集程序亦應
依本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明定成本歸屬至各類成本池庫之一般性原則,可適用於各項分類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