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相關圖表:
第 19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依工作時間紀錄,分析各種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服務所
使用人員工作時數,並按相關人員之個人加權平均每小時薪資成本,計算
各種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服務之相關人事成本,再依前條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一、電信事業之人事成本佔總成本相當大之比重,故特別規範人事成本歸屬至各類成
    本池庫細項之原則。
二、人事費用包括直接從事網路作業人員之費用、提供客戶特定服務人員之費用或管
    理部門人員之費用等。其方法例舉如下:
(一)以時間分配來決定各種營運作業活動之人事費用。
(二)詳細之公司記錄用來直接歸屬人事費用至適當之服務(例如從事某項產品廣告
      之人員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