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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相關圖表:
第 2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服務部門:指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服務之部門。
二、其他非電信服務部門:指電信事業提供非電信服務之部門。
三、關係人: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
    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所稱之關係人。
四、個體會計:指電信事業製作其整體財務資料時,所須遵循之會計原則
    、會計政策及會計項目表。
五、分離會計:指將個體會計之各項收入、成本與資產項目分離至各種電
    信服務或其他非電信服務所採用之會計概念、方法與慣例。
六、會計作業程序手冊:指電信事業用以記載及說明其執行本準則之詳細
    步驟之文件。
七、資金成本:指為維持營運所需投入資金之機會成本。
八、共置資產:指在購買或建造時,即預期由電信事業與其關係人共同使
    用,且其用途不易移為他用之資產。
九、池庫:指用來彙集由各種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服務所引起之相關成本
    、資產及收入之機制。
十、動因:指造成各項成本、收入與資產發生之因素,用以推估各種電信
    服務使用資源之狀態。
十一、已分攤成本法:指按可直接歸屬成本與可間接歸屬成本歸屬後之累
      計成本比例分攤之方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一、訂定本準則所用名詞之定義。
二、第一款「電信服務部門」及第二款「其他非電信服務部門」,係指會計資訊之劃
    分,非指公司組織上之劃分。例如:公司經營有線電視及電信服務,其總公司之
    管理人員薪資應劃分歸於「電信服務部門」與「有線電視服務部門」中。
三、明定關係人之定義。關係人定義原係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
    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惟目前該基金會僅翻譯國際
    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後,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
    。
四、個體會計係規範電信事業就其公司整體所須遵循之會計事項。
五、分離會計係規範電信事業內部不同服務別所需遵循之會計事項。換言之,分離仍
    指成本或收入等先依功能類別細分後再依服務類別細分。例如網路元件項目,應
    先依功能類別係分為市內用戶迴路、交換設備、傳輸設備、中繼線、網路介面設
    備、查號設備及訊號設備等項目後,再按服務別予以細分。
六、本準則係提供電信事業會計作業處理之原則性規範,電信事業須就其所提供之服
    務、組織結構、會計制度及科技技術,制定符合本準則之基本架構為「會計作業
    程序手冊」。
七、網路互連及接續成本、普及服務成本、依成本計算之內部轉撥計價等均應包含資
    金成本。亦即業者間或業者內部單位間之相互提供服務者,亦應獲得投入資金之
    合理報酬。
八、明定共置資產之定義。
九、明定「池庫(pool)」之定義。舉例如下:市內用戶迴路、中繼線等網路元件、
    材料採購、帳務處理等作業之設立,以作為彙集會計資料之標的。
十、明定動因之定義。舉例如下:交換設備成本分配至市內網路、長途網路、國際網
    路等各種使用到該交換設備之電信服務,其分配基礎(動因)為市內網路、長途
    網路、國際網路等服務之全年實際通話量比例。
十一、明定已分攤成本法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