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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相關圖表:
第 20 條
折舊應以直線法計提折舊費用,其最低折舊年限應符合財政部所訂固定資
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
折舊費用應依其相關資產按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之歸屬方式分離
至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服務,再依第十八條規定歸屬。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電信事業設備之折舊費用佔總成本之比例亦甚高,故需特別規範折舊之歸屬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