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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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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分析網路元件動因時,應根據設備記錄將網路元件區分為訊務敏感項目及
非訊務敏感項目。
前項所稱訊務敏感項目,係指可供多位用戶共同使用之網路元件;非訊務
敏感項目,係指分配予單一客戶使用之網路元件。
訊務敏感項目之成本應以實際通信量為基礎,分攤至各種電信服務。
非訊務敏感項目應按網路資源使用情形為基礎,分攤至各種電信服務。
網路元件之成本分析資料應可追溯至個別機房或交換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一、分析網路元件動因時,應分析其是否與通信量有關。
二、訊務敏感項目(例如交換及傳輸設備),以使用戶實際通信量(例如使用時間)
    作為分攤基礎。
三、非訊務敏感項目(例如市話用戶線),以網路資源使用情形(例如使用戶數)作
    為分攤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