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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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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備用容量資產相關營運成本,應按相關現行使用中資產之成本分攤方式分
攤至各種電信服務。
前項所稱備用容量資產係指為有效因應現行電信服務及其未來通信使用量
可能增加而額外備置之資產,包括設備、土地及機房。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一、對現有及未來通訊機房及設備需求之經濟性考量而產生的備用容量,其會計處理
    方式係按照機房與設備(如電路、線路等)目前營運量水準來分配至各電信服務
    ,爰訂定第一項之規定,至於非備用容量,其成本則不可計入該服務中,以避免
    電信事業過度投資。業者需於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中陳述其詳細作法。
二、第二項明定備用容量資產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