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顯著地位者各種電信服務間互相供給或收受產品、服務、資產使用之 內部交易,除第二十六條另有規定者外,應按單位交易價格乘以實際交易 量辦理計價。 前項所稱單位交易價格,應依下列順序訂定之: 一、有電信資費可依循者,依其電信資費計算。 二、有市場價格可依循者,依市場價格計算。 三、無法依前二款方法計算者,依提供產品、服務及資產使用之成本(含 資金成本)計算。
本條係規範內部交易之計價方法,主要係為防止交叉補貼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