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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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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內部共置資產之期間成本分攤基礎,應就下列兩種情況分
別計算之:
一、全體實際使用量多於或等於全體預期使用量時,市場顯著地位者應依
    其實際使用量分攤。
二、全體實際使用量少於其全體預期使用量時,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實際使用量超出或等於預期使用量之市場顯著地位者,依其實際使
      用量分攤。
(二)實際使用量少於其預期使用量之市場顯著地位者,依其預期使用量
      減去使用差異調整數。公式如下:
      1.「市場顯著地位者分攤基礎」等於「市場顯著地位者預期使用量
        」減「使用差異調整數」。
      2.「使用差異調整數」等於(所有使用超出者之總實際使用量減所
        有使用超出者之總預期使用量)乘(該市場顯著地位者預期使用
        量減該市場顯著地位者實際使用量)除以(所有使用不足者之總
        預期使用量減所有使用不足者之總實際使用量)。
前項所稱期間成本係指共置資產當期會計年度內所發生之營運成本及資金
成本。另內部共置資產係指在購買或建造時,即計劃由多種電信服務共同
使用,且其用途不易移為他用之資產。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一、預期多種服務或作業共用而購置之資產,該服務或作業必需負擔其預期未使用之
    部分,故可防止各種服務間交叉補貼的現象。
二、第二項明定期間成本與內部共置資產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