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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英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相關圖表:
附圖、電信成本分攤架構圖.PDF
附件一、市場顯著地位者成本分攤基礎之設置.PDF
附件二、市場顯著地位者資產之分離方法.PDF
附件三、市場顯著地位者資金成本之計算.PDF
附件四、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項目及代碼之設置.PDF
附件五、市場顯著地位者財務報告之編製.PDF
附件六、會計師查核簽證市場顯著地位者財務報告作業辦理方式.PDF
第 27 條
成本分離至各種電信服務或營運作業活動時,其成本結構應與個體會計損 益表之成本結構相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為了便於追溯各項成本發生原因、編製各服務別損益表,故應保留與電信事業個體會 計損益表相同之成本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