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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英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相關圖表:
附圖、電信成本分攤架構圖.PDF
附件一、市場顯著地位者成本分攤基礎之設置.PDF
附件二、市場顯著地位者資產之分離方法.PDF
附件三、市場顯著地位者資金成本之計算.PDF
附件四、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項目及代碼之設置.PDF
附件五、市場顯著地位者財務報告之編製.PDF
附件六、會計師查核簽證市場顯著地位者財務報告作業辦理方式.PDF
第 28 條
個體會計之各項資產組成項目之歸屬,準用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有關成本 分離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為計算各種電信服務之報酬率、折舊費用及資金成本,應進行資產分離。資產係未耗 竭之成本,故可參考成本分離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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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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