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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相關圖表:
第 28 條
個體會計之各項資產組成項目之歸屬,準用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有關成本
分離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為計算各種電信服務之報酬率、折舊費用及資金成本,應進行資產分離。資產係未耗
竭之成本,故可參考成本分離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