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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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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政策與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及原則,應依本
準則規定辦理;本準則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之國
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明定市場顯著地位者所適用之會計政策與制度、會計之處理方法、程序及原則,主管
機關基於監管需要以及依產業特性有特別訂定之必要;本準則未規定者始依一般公認
會計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