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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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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各種電信服務間資產移轉之計價,除經主管機關另行核准
者外,應依該資產之公平市價計價;無法確認公平市價者,應依該資產於
移轉時之帳面價值計價。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各種電信服務間資產移轉之計價應按資產公平市價、移轉時帳面價值之順序定之,以
防止藉內部資產移轉交叉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