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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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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條
電信服務或營運作業活動之資金成本為該服務或營運作業活動之使用資產
乘以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資金成本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一、明定資金成本之計算公式。資金成本係指為維持營運所需投入資金之機會成本。
    各種電信服務或作業活動所需分攤的資金成本金額決定於該種電信服務或作業活
    動的「使用資產(capital employed)」與「資金成本率」。
二、「使用資產」係指各種電信服務或作業活動所使用的固定資產之資金及為維持正
    常營運所需之營運之金額。各種電信服務或作業活動所使用的固定資產(包括電
    纜、管道等設備,與電信營運有關之土地、房屋及建築、其他設備等)應按其相
    關營運成本分離方式予以分離。(本準則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五條)
三、經營多種電信服務者,應依個別服務財務風險及營運風險,分別計算各種服務之
    資金成本率。營運作業活動適用之資金成本率應為該營運作業活動所分離至之電
    信服務之資金成本率。(本準則第三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