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稱電信服務或營運作業活動之使用資產,係指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 十五條規定分離至該種服務或營運作業活動之資產,包含直接使用之不動 產、廠房及設備、為維持正常營運所必須之資金及自各項功能分攤而來之 資產。
一、明定使用資產之組成項目。 二、「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定義係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最新公告之「一般行業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 會計項目及代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