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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相關圖表:
第 37 條
前條所稱電信服務或營運作業活動之使用資產,係指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
十五條規定分離至該種服務或營運作業活動之資產,包含直接使用之不動
產、廠房及設備、為維持正常營運所必須之資金及自各項功能分攤而來之
資產。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一、明定使用資產之組成項目。
二、「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定義係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最新公告之「一般行業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 會計項目及代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