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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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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資金成本率應反映其投入資金之機會成本。
經營多種電信服務者,應依個別服務財務風險及營運風險,分別計算各種
服務之資金成本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一、明定資金成本率之衡量及計算原則。
二、各種電信服務之資金成本率應反映其個別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