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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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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條
網路元件及營運作業活動適用之資金成本率應為該網路元件或營運作業活
動所分離至之電信服務之資金成本率。
為多項服務共同使用之網路元件或營運作業活動,應就其分離至各項服務
部分分別適用各項服務之資金成本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網路元件及營運作業活動成本皆應包含資金成本,其資金成本率無法單獨計算,故應
適用各種電信服務之資金成本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