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種服務所共同產生而無法直接追溯至特定電信服務之營業收入,依下列 順序分攤之: 一、各種服務有電信資費可依循者,依其電信資費計算收入比例分攤之。 二、各種服務有市場價格可依循者,依其市場價格計算收入比例分攤之。
通常電信收入可依會計紀錄與帳務系統資訊直接歸屬到相關的電信服務,而此方法不 可行時,則應按該營業事項所引起之各種服務相關收入之比例分離之;爰本條明定多 種服務所共同產生之營業收入分攤方式應依電信資費、市場價格之順序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