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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相關圖表:
第 43 條
電信事業經主管機關公告認定為市場顯著地位者,應於公告次日起四個月
內制定或修正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並經會計師提出核閱報告書後,報請
主管機關審查。
市場顯著地位者組織及營運等事項遇有重大改變而有修正會計作業程序手
冊之必要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四個月內修正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並經會
計師提出核閱報告書後,報請主管機關審查。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市場顯著地位者修正實施中之會計作業程序手冊
,市場顯著地位者不得拒絕。
第一項所稱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之內容,應記載市場顯著地位者實施本準則
之具體方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一、市場顯著地位者制定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主要用來說明其執行分離會計之詳細
    步驟、過程、分攤方法及分攤基礎,以作為編制其會計分離財務報表之重要依據
    ,因此會計作業程序手冊內容是否合理允當為市場顯著地位者所提報之分離會計
    資訊能否精確反應其成本結構之關鍵所在。亦即會計作業程序手冊攸關電信分離
    會計執行是否合理及允當,故其內容應經主管機關核准確定其合理性後予以實施
    。
二、市場顯著地位者應提出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三、市場顯著地位者因經營規模、型態、服務種類、運用科技及其他事項重大變更,
    有修改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之必要而未主動修改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實施者,主
    管機關得依職權主動要求市場顯著地位者修正之。